2016-10-19 来源:查病网
“何氏狐臭净”经销商肆意夸大产品功效,作出虚假承诺,欺骗消费者一事被本报曝光后,在消费者中引起较为强烈的反响,一些消费者纷纷打来电话谴责“何氏狐臭净”经销商的欺诈行为。4月20日下午,受害者楚州上河镇读者王先生再次来到本报,反映他在使用“何氏狐臭净”后落下了后遗症,就是患处先是搔痒不止,继而红肿发炎起水泡,水泡破裂后钻心疼痛,让他食不甘味,夜不能寝,给他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了巨大的不便。王先生强烈要求本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督促经销商履行在承诺书中作出的“复发者补偿2000元,效者重奖10万元”的承诺。王先生说,假如事情得不到妥善解决,他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弄清“何氏狐臭净”到底是种什么样的产品,它的销售承诺及广告有何违规之处,记者于近日先后走访了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市某公立医院,以及市昊震翰律师事务所。
工商部门:广告内容涉嫌严重违规
市工商局商广处沈副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何氏狐臭净”不是药品,没有任何治疗功效,但在其公开发布的广告中多处使用肯定、绝对的语气表述产品功效:如“铲除发病根源,彻底祛除狐臭”、“本品历经十年市场验证(1997年—2009年)数百万人轻松告别狐臭,一例复发!”、“一抹见效,异味全”、“不按疗程,需常年使用,患者只需一瓶即可告别狐臭”、“对激光、开刀、或者使用其它产品复发者,不论遗传还是后天形成的均有效”、“对有皮肤过敏史的患者,有特殊防过敏型,可放心使用”、“为保证产品效果,厂家承诺并经国家公证处公证(公证号:2003惠阳证内字第408号):每位患者只需一瓶即可祛除狐臭!”、“何氏狐臭净以其‘用一瓶一生味’可靠品质根治狐臭,火爆全国”等等。另外,还在广告醒目位置打出“效者重奖10万元”、“一瓶告别狐臭”等欺骗性语言。沈副处长说,从其产品说明及广告内容看,“何氏狐臭净”涉嫌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药监部门:这是种不具备任何治疗功效的化妆品
“何氏狐臭净”吹嘘的功效是如此的神奇,那它是否是“国药准字号”呢?市药监局一马姓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产品外包装上看,它既国药准字号,也保健品的“蓝帽子”,只有“卫妆特字”批准文号,它属于化妆品范畴。这说明该产品只是一种特殊的化妆品,适用于美容、健身领域,但不具备任何治疗功效。在《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列》中明文规定:不得标注适应症;不得宣传功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等。
而“何氏狐臭净”作为一种化妆品,却大肆宣传药品才具备的治疗功效,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受到严惩。但目前药监部门还没有这个处罚权,按谁发证谁管理的行业规定,处罚权应该在卫生监督部门。马处长建议消费者向卫生监督部门投诉,以便使问题得以及早解决。
医疗机构:国内目前尚根治狐臭的特效药
“何氏狐臭净”在公开发布的广告中称可彻底根治狐臭,事实果真如此吗?市某公立医院皮肤科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内目前尚未研制出根治狐臭的特效药,也就是说市面上流通的所有治狐臭的药都是治标不治本,只起到短期改善症状的作用,而不能彻底根治狐臭,目前效果最好的治疗方法还是手术治疗。
正宗的药品尚不能根治狐臭,“何氏狐臭净”作为一种化妆品却承诺可以根治狐臭,简直是天方夜谭,这绝对是在欺骗消费者。说在十多年间让数百万人轻松告别狐臭,且一例复发,更是弥天大谎。
律师观点:经销商涉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市昊震翰律师事务所黄克权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黄律师说,消费者王先生到药房买药时,售货员向王先生推荐了“何氏狐臭净”,但并没向他提供该产品的真实信息,相反却肆意夸大该产品的功效,并作出“用一瓶就可以治好王先生的病”的承诺,涉嫌虚假宣传。
王先生买了该产品后,双方的消费服务合用即已成立。王先生在用完该产品后未达到经销商承诺的治疗效果,于是要求经销商按承诺书上约定的“使用效者重奖10万,复发者补偿2000元”的标准赔偿他,而经销商却又为履行承诺设置了种种不合理的条款。经销商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声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效。也就是说经销商为逃避履行承诺所设置的种种不合理的条款是效的,经销商理应按承诺书上的承诺办事。而且在双方消费服务合同成立后,因经销商违约所产生的费用均应该由违约方负责,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履行承诺。对事态的发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